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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    时间:2017-07-1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2.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归并入“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3.《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四、受理机构

  松辽委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申请事项条件:

  胖头泡、月亮泡蓄滞洪区内的大中型非防洪建设项目。

  (三)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许可:

  1.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2.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3.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4.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5.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6.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满足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要求。

  7.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8.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9.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八、禁止性要求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九、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份数

电子文档

PDF格式)

要求

1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申请

原件

2

1

格式文本参见附件。

2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技术报告

原件

15

1

依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编制

3

拟报批的初步设计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复印件

2

1

如有工程建设方案另报

4

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协议书

原件

2

1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网上申请等方式提交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 新办

  参见办理基本流程。

  (二)依申请变更

  办理方式同新办。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如情况特殊,经松辽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实地勘察、技术审查、申请人修改报告等,不计入时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松辽委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松辽委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松辽委防办 0431-85607216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0431-85607025

  (二)电话投诉:0431-85607275

  (三)电子邮件投诉:sljd@slwr.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4188

  (二)乘车路线:公交车925221240286路建设广场站

  (三)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 - 11:30;下午13:00 - 16: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431-85607025

  (二)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http://spjc.mwr.gov.cn/spjc/hall/index.jsp

     附件: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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