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十五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第十六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就设站的必要性作出说明,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批准后,方可设立。
四、受理机构
松辽委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 申请审批专用水文测站的单位。
(二)申请事项条件: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许可:
1.申报事项、报送程序符合规定;
2.确有设立或调整的必要性;
3.设立和调整方案合理、可行;
4.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5.符合相关水文技术标准。
八、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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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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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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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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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档
(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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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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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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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辽水利委员会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或撤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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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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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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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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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文本参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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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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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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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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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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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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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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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协议书议或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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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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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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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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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网上申请等方式提交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参见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如情况特殊,经松辽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实地勘察、技术审查、申请人修改报告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松辽委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松辽委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松辽委水文局(信息中心)0431-85607768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0431-85607025
(二)电话投诉:0431-85607275
(三)电子邮件投诉:sljd@slwr.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4188号
(二)乘车路线:公交车9、25、221、240、286路建设广场站
(三)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 - 11:30;下午13:00 - 16:3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431-85607025
(二)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http://spjc.mwr.gov.cn/spjc/hall/index.jsp)
附件一:松辽水利委员会专用水文测站设立申请表
附件二:松辽水利委员会专用水文测站撤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