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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    时间:2017-07-1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第九条: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应不低于原标准;

  第十条:建设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申请书;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补救措施和费用估算;工程施工计划;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同意的决定,向建设单位颁发审查同意文件: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真实、准确;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工程对水文监测的影响较小或者可以通过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补救。

  (三)《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将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入“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四、受理机构

  松辽委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 申请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的单位。

  (二)申请事项条件:

  建设单位在松辽委所辖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范围内,建设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

  (三)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许可:

  1.申报事项、报送程序符合规定;

  2.符合水利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

  3.因重大工程建设影响导致水文测站迁移的,应有相应投资概算及增加运行管理成本的预算和经费来源。

  八、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份数

电子文档

PDF格式)

要求

1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申请

原件

2

1

格式文本参见附件

2

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位置示意图、水系示意图及工程施工计划

复印件

2

1

 

3

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

复印件

10

1

 

4

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采取的补救方案和费用估算

复印件

10

1

 

5

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协议书

复印件

2

1

 

  九、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网上申请等方式提交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参见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如情况特殊,经松辽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实地勘察、技术审查、申请人修改报告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松辽委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松辽委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松辽委水文局(信息中心)0431-85607768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0431-85607025

  (二)电话投诉:0431-85607275

  (三)电子邮件投诉:sljd@slwr.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4188

  (二)乘车路线:公交车925221240286路建设广场站

  (三)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 - 11:30;下午13:00 - 16:3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431-85607025

  (二)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http://spjc.mwr.gov.cn/spjc/hall/index.jsp

    附件: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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