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来源:本网 时间:2018-03-09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13件、宣布14件失效、修改13件,现予公布。
一、废止《关于建立农村水电安全监察员制度和进行培训发证工作的通知》(1994年6月10日水利部农电司安全办电生字〔1994〕7号发布)。
二、废止《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1995年9月6日水利部水建〔1995〕339号发布)。
三、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
四、废止《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
五、废止《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
六、废止《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
七、废止《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
八、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
九、废止《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
十、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2010年8月25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10〕348号发布)。
十一、废止《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3月8日水利部水事业〔2011〕77号发布)。
十二、废止《水库调度规程编制导则(试行)》(2012年10月11日水利部水建管〔2012〕442号发布)。
十三、废止《关于取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等人员注册管理的通知》(2015年7月2日水利部水建管〔2015〕267号发布)。
十四、宣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发布)失效。
十五、宣布《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2001年6月2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248号发布)失效。
十六、宣布《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水利部水保〔2003〕284号发布)失效。
十七、宣布《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5月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169号发布)失效。
十八、宣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2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6〕593号发布)失效。
十九、宣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2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115号发布)失效。
二十、宣布《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技术进步和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2009年7月20日水利部水电〔2009〕383号发布)失效。
二十一、宣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09年10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500号发布)失效。
二十二、宣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1月5日水利部水建管〔2010〕45号)失效。
二十三、宣布《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316号发布)失效。
二十四、宣布《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实施方案》(2010年12月17日水利部水建管〔2010〕544号)失效。
二十五、宣布《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2011年3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11〕125号)失效。
二十六、宣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1年8月19日水利部水建管〔2011〕433号发布)失效。
二十七、宣布《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4年11月19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电〔2014〕233号发布)失效。
二十八、将《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3月11日水利部水政〔1993〕143号发布)第一条、第二条中的“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方可开工建设”。
二十九、将《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政〔1993〕263号发布)第一条、第二条中的“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方可开工建设”。
三十、将《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第一自然段中的“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修改为“方可开工建设”。
三十一、将《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6年7月3日水利部水管〔1996〕284号发布)第一自然段中的“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修改为“方可开工建设”。
三十二、将《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7〕128号发布)第一自然段中的“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修改为“方可开工建设”。
三十三、将《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审查权限的通知》(1999年2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61号发布)第一自然段中的“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修改为“方可开工建设”。
三十四、将《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2000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81号发布)第一自然段中的“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修改为“方可开工建设”。
三十五、删去《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2005年1月6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5〕2号发布)第三条中的“发放开工证”。
三十六、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496号发布)第七条修改为:“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主填写信息,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市场准入”。
删去第十五条。
三十七、将《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年12月8日水利部水建管〔2011〕627号发布)第一条第(四)项中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八、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通知》(2014年1月13日水利部水安监〔2014〕19号发布)第四条中的“流域机构的应急预案需经水利部核准并抄送流域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流域机构的应急预案需报水利部备案并抄送流域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十九、将《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4年10月10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建管〔2014〕323号发布)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主动查询信用信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应当建立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关联管理机制。从2016年1月1日起,凡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有关部门在上述工作中可采取限制性措施。”
删去第六条第(二)项中的“市场准入”和“尚未进行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其信用等级一般视为BBB级,但未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其信用等级视为CCC级”。
删去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中的“实行市场禁入”。
四十、删去《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9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15〕377号发布)第五条中的“市场准入”。
删去第六条中的“(见附件)”。
同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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