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字〔2017〕35号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同意实施《河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依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注重自我修复,突出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规划》提出以全省水土保持区划为基础,全面实施预防保护,重点加强重要水源地和水蚀风蚀交错区水土流失预防,充分发挥自然修复作用;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综合治理,加强雄安新区上游山区等重点区域和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加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完善监测体系,推进信息化建设;将水土保持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群众水土保持意识,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规划》明确,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水土流失防治体系,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1000平方公里,减少土壤流失量1500万吨;到2030年,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省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2500平方公里,减少土壤流失量4500万吨。
《批复》要求,各市政府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切实推进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在规划计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等方面积极支持。省水利厅要牵头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跟踪监测、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河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供稿 信息发布时间:201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