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松辽水系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水系领导小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水系领导小组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松辽水系保护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水系领导小组是松辽流域四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协商组建的流域水资源保护协调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区域、行业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水资源保护方针政策,统筹流域重要规划区划编制和实施,协调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开展,促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服务流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水系领导小组工作总体思路是,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五大发展理念,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打造北方生态安全屏障要求,以流域为脉络,以水功能区为单元,以水系保护工作机制为平台,立足于“指导、统筹、协调、促进、服务”的基本定位,坚持“科学、民主、务实、有效”的工作原则,协同开展流域水资源保护各项工作,促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宏伟事业。
第四条 水系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成。组长由吉林省分管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黑龙江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分管工作的副省长(副主席)和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主任担任,小组成员由四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保、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水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水系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协调、落实督办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水系领导小组下设重要支流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支流水系保护工作。
水系领导小组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重大问题的专题研究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 水系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和协调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由水系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组成,由组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水系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水系领导小组重要工作。全体会议2~3年召开1次。
协调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相关方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协调解决水系保护工作中涉及跨省区的重点问题。协调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七条 水系领导小组实行请示报告、公文运行、联系通报和工作表彰等制度。建立完善民主协商协调和合作协作工作机制。
第八条 水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以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业务经费为主,四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按年度适当补助。经费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水系领导小组机构登记在吉林省办理。
第九条 水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沟通协作,切实保障水系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纪律规定,廉洁从政。
第十条 本规则由水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